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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鎮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8-03-14
    【字體 :

      《景德鎮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景德鎮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維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的形式。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對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進行儲存、處理、輸送等方式供水的設備及管線。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市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樂平市、浮梁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企業的服務范圍,可以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對我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統一安裝和管理。

      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二次供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與城市的建設發展相適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相應的設計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管道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接管點的供水水壓并征求供水部門的意見,在設計條件中提出是否進行二次供水。同時在方案審查中對二次供水設計方案進行嚴格的審查。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清毒。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必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及衛生培訓合格證后方能上崗。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設施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蓋、加鎖,并有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對已實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平等協商原則,符合供水企業要求,進行“一戶一表”及供水設施改造的二次供水,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對列入市城市供水企業服務范圍,由市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二次供水,市物價部門應依法制定收費標準。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和居民應按物價部門確定的價格交費。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超過24小時的停水,應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用戶應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要求,協商蓄水方式和時間,并嚴格遵守執行。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每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二次全面清洗消毒,并不定期對水質進行檢驗。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時,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保證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暫停使用。

      第十七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由取得衛生許可的專業清洗機構承擔。二次供水設施清洗后,經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抽樣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造成事故的,應妥善處理,并在24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現場實施檢查;

     ?。ǘ┧|進行抽樣檢測;

     ?。ㄈ┎殚?、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ㄋ模┮蟊粰z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ㄎ澹┘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或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水質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而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單位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公用事業飲用水管理令

      主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抄送: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軍分區,市委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群眾團體,新聞單位。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2008年10月15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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