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江西省《城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規定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三條凡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業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市建設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縣(市)建設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供水工作。
第七條對在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政府應組織城市規劃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編制城市供水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我市情況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城市地下水資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凡開采地下水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裝表計量,按規定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由市、縣(市)政府協商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政府批準。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排除或限期治理。
對生產飲用水地表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第十三條做好昌江和南河上游污水排放綜合治理工作,確保水廠源水符合國家飲用水水源標準。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應當同時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離防護范圍內,按照各類技術規范的要求,禁止建造房屋和構筑物、埋設線桿和各式電纜、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種植喬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距離防護范圍內搭蓋棚亭,種植花灌木和草坪等應征得供水企業的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維修和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或消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規定的安全距離范圍內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類設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業不負賠償責任,但在施工前應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證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高層建筑、局部高地以及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戶自行加壓解決)。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經主管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停電等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或事故發生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主管局。
第二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按建設部會同人事部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凡需新裝、改裝、遷移供水設施的用戶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單位用戶并提供接水場地平面圖、設計圖、用水量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并辦妥規定的手續后,由供水企業派員進行接水施工,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其所需一切費用由用戶承擔,收費標準按市、(縣、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計取。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處理障礙物(如下水道、煤氣管道、電纜、建筑物等)時,由用戶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六條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水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供水經營企業提出異議,供水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日內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做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節約用水,用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強制檢定的工作量器具強檢形式及強檢適用范圍表》規定的檢定規程,執行在用貿易結算水周期強制檢定制度。
第二十九條計量標準必須按說明書或計量規程規定的要求使用、操作,按用水類及規格確定周期。即:生活用水,DN15~25mm為6年,DN32~50mm為4年,到期輪換,工業用水(含其它類型用水)按周期采取檢定,DN15mm為5年,DN20~50mm為3年,DN80~100mm為2年,DN150mm為1年。
第三十條供水企業應按計量要求,加強對水表的管理,定期維修、校驗,當水表失?;驘o法抄見時,非用戶責任的,當月用水量按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或參照往年同期水量,結合當前實際用水情況,會同用戶商定;如是用戶故意損壞,按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2倍計收水費。若用戶對水表運轉有異議,可要求檢驗水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標準±5%的,當月水費按校驗結果予以更正,符合標準的,由用戶交付校驗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計收。
第三十一條用戶用水應當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戶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類別計收水費,或由供水企業按不同性質用水量確定比例收取水費,用戶改變用水性質必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市消防部門應隨時統計使用消防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業報送消防用水量,消防部門生活及沖洗車輛用水應另行安裝計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啟用消防栓,居民小區的消防栓應裝表計費。
第三十三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四條城市供水應按供水成本加稅費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水費標準,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實行分級加價收費,消防、環衛和綠化用水按成本價收費,其它用水合理計價。
城市供水價格制定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泵站、輸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條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1米以內不得堆放物件、植樹,不得進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兩側(口徑300毫米以下管道兩側各2米內,口徑300毫米以上管道兩側各3米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修建與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地下管道及設施,應嚴格執行城市管理設計規范的規定,不得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不得影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檢修。
第三十八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建設局批準,到供水企業辦理手續,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或城建檔案館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該保護措施應經供水企業同意?;蛘哂晒┧髽I實施,但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供水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搶修后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予配合。供水企業在搶修或維修供水設施時應對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道路維護單位接到供水企業修復的通知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第四十二條供水企業注冊水表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統一經營管理,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修。注冊水表以內的用水設施,由用戶(房屋產權單位或產權人)負責維修管理。
第四十三條由于特殊原因用戶自行投資鋪設的輸水管道、計量水表及其它表外設施,竣工后經供水企業同意聯網均應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和維修。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產權屬用戶,由用戶維修管理,計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戶負責保護。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正常維修、校驗,但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行政政府批準,可以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蛘卟宦男型Kㄖx務的。
?。ㄈ┪窗凑找幎z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o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ǘ┪窗磭乙幎ǖ募夹g標準和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ㄈ┻`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ㄒ唬┍I用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ǘ┥米赞D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ㄈ┳钃匣蛘吒蓴_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縣(市)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脩魬谝幎〞r間交付水費,逾期按每日加繳1%的滯納金(不足0.5的按0.5元計收),拖欠不交費的,供水企業有權暫時停止對其供水,直至繳清水費。
?。ǘ┧阶砸苿?、拆除、損壞、竊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
?。ㄈ┰谝幎ǖ墓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
?。ㄋ模┥米詥⒂檬姓浪ɑ蚱茐氖姓浪?。
?。ㄎ澹┲苯釉诠补┧艿郎辖友b水泵抽水。
?。┥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
?。ㄆ撸┦褂没虍a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
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供水企業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I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ǘ┢茐某鞘泄补┧O施造成嚴重危害的。
?。ㄈ┳璧K供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阻撓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搶修、維修、施工、驗表、收費等正常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市轄區內發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依照有關程序啟動景德鎮市《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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